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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海商法》落地前瞻,统一运输规则,多维度激活航运贸易活力
发布时间:2025-11-03 阅读量:590
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海商法。该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在10月29日举行的交通运输部新闻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祝振宇表示,海商法修订事关我国航运业和对外贸易的繁荣与稳定。
此次全面修订海商法,立足我国既是航运大国又是贸易大国的实际,合理平衡相关行业主体权责配置,有效激发内生动力和活力。同时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顺应国际趋势的海商法律制度,更好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海商法作为调整、规范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重要民商事法律和涉外法律,对于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据介绍,新修订的海商法共16章310条,主要修改内容为:一是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适用,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进一步促进航运和贸易发展。二是适当调整海商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理配置责任和风险,促进形成更加明确稳定的市场预期。三是适应航运单证电子化实际需要,明确了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地位和主要适用规则,为航运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四是适应海洋环境保护对船舶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的新要求,新增“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一章,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五是完善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有关规则,稳定法律适用预期,更好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海上货物运输是海商法调整规范的重点,本次海商法修改在吸收借鉴相关国际公约的基础上,立足国情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修改:
一是与修改后的海商法调整范围保持衔接,明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既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二是参考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增加“接收”和“交付”货物作为承运人的义务,并相应调整实际承运人的定义,明确其为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转委托,实际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承运人义务的人。
三是参考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舱面货规则。
四是参考有关国际公约及民法典的规定,修改货物实际价值的计算标准。
五是总结我国航运的实践做法,参考有关国际公约,增加托运人交付义务的规定,即托运人应当按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并保证交付运输的货物适于约定的运输。
六是为解决实践中未签发提单情形下承运人与收货人的权利义务确定问题,明确未签发提单的,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的有关规定。
七是为适应航运单证电子化的最新发展,参考有关国际公约及联合国示范法的规定,专节规定电子运输记录,对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地位、签发使用、转让、与运输单证的互相转换等作出规定。
八是总结航运贸易的实践做法,增加承运人货物交付的基本规则,对签发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及其他情形的货物交付作出规定。
九是完善卸货港无人提货时费用和风险的承担规则,明确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
十是总结海上货物运输的实践做法并参考民法典,对托运人的合同变更权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承运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拒绝托运人的要求。
“我们相信,全面修订后的海商法将为新时代推动航运和贸易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祝振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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